2018年11月5日,美國重啟對伊朗石油、銀行、造船和船運業的經濟制裁,全面恢復因為《伊核協議》而停止實施的對伊朗制裁措施。美國國務卿蓬佩奧警告說,美國將積極執行制裁,提醒各國企業避免違反制裁措施。當日,OFAC將700多名個人、企業、飛機與船舶列入SDN清單,成為有史以來針對伊朗制裁規模最大的單日行動。
美國全面恢復對伊朗的經濟制裁
美國對伊朗經濟制裁包括針對美國企業和個人的主要制裁(Primary Sanction)與針對美國管轄權之外的非美國企業與個人的次級制裁(Secondary Sanction)。制裁的目的不僅是禁止與伊朗特定行業、企業與個人進行交易,而且限制伊朗進入國際經濟市場的能力。
美國通過總統行政命令與法律針對伊朗實施了各種相互重疊的經濟制裁。這方面的主要法律包括:(1)2010年《伊朗全面制裁、問責和撤資法》(“CISADA”);(2)2011年《通過提供攔截和阻止恐怖主義所需的適當工具來團結和加強美國法》(“USA PATRIOT”)中的反洗錢部分;(3)2012年《國防授權法》(“NDAA”)第1245項;(4)2012年《減少伊朗威脅和敘利亞人權法》(“ITRA”);(5)2013年《伊朗自由與反擴散法》(“IFCPA”)。
美國全面取消在《伊核協議》下允許美國境外子公司與伊朗從事限制類交易的許可證制度。美國恢復2012年第13599號行政令及《減少伊朗威脅和敘利亞人權法》的制裁措施,美國企業境外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與美國企業一樣不能與任何伊朗銀行(或伊朗的非銀行特別指定國民)進行交易。
不受美國管轄的外國企業或個人若涉及與伊朗相關的特定行業(如下述的制裁領域),可能會受到次級制裁;即使涉及的行業屬于許可范圍,但若外國企業或個人與SDN清單上的企業或個人進行重大交易,也可能受到次級制裁。被制裁者將被限制在美國開展業務的能力、限制美國人與違規者的交易或在美國管轄范圍內直接針對違規者或其資產,對違規者進行處罰。具體處罰包括禁止美元交易及在美國銀行的業務、拒絕提供美國進出口銀行的協助、無法獲得美國產品或技術出口許可證等。
例如2012年7月,美國財政部認為中國昆侖銀為被美國制裁的Tejarat銀行進行價值數億美元的重大交易提供便利,從而宣布禁止美國金融機構為中國昆侖銀行開立或維持代理賬戶或通匯賬戶,切斷昆侖銀行進入美國金融系統的直接渠道。
外國金融機構[1]違反美國對伊朗的金融制裁,不僅該外國金融機構會被禁止在美國境內開立或維護代理賬戶或通匯賬戶,或其開立或維護代理賬戶或通匯賬戶會被施加嚴格條件,而且該外國金融機構的相關雇員亦將面臨美國法項下嚴苛的個人刑事責任。例如,2017年,一家土耳其銀行Turkiye Halk Bankasi的副首席執行官Atilla被美國政府指控代表伊朗政府通過美國金融系統洗錢數百萬美元。美國法院認為OFAC和美國其他執法當局有權將在美國境外發生的、非美國人的、違反次級制裁的活動定性為刑事犯罪,并在美國聯邦法院提起訴訟。據此, Atilla被法院判處32個月監禁。
2018年11月5日之后,新的次級制裁將主要包含下述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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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的港口運營商以及航運和造船業,包括Iran Shipping Lines (IRISL), South Shipping Line Iran及其附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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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伊朗國家石油公司等公司進行的石油、石油產品或石化產品相關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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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美國金融機構與2012國防授權法第1245項下規定的伊朗中央銀行及其他伊朗金融機構進行重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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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伊朗中央銀行和其他伊朗金融機構提供符合2010年《伊朗全面制裁、問責和撤資法》第104(c)(2)(E)(ii)項下的金融信息的,例如SWIFT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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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承保服務,保險或再保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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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能源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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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或其他貴重金屬交易
除上述制裁外,第13645號行政令還授權國務卿與其他機構部長協商,對任何知情地向伊朗銷售、供應或轉移與伊朗汽車行業有關的重要商品或服務的人士,包括外國金融機構,進行制裁。伊朗汽車行業為廣泛定義為包括制造和組裝各種汽車、卡車、摩托車和其他車輛。
適用于非美國企業的制裁例外
根據2012年《國防授權法》第1245項,若外國金融機構知情地與伊朗中央銀行或指定的伊朗金融機構進行重大金融交易,則其在美國境內開立代理賬戶與通匯賬戶將會受到限制或無法開立代理賬戶與通匯賬戶,除非適用《國防授權法》例外,如重大減少例外。根據《國防授權法》重大減少例外,若國務卿與財政部和其他機構部長協商,確定對外國金融機構擁有主要管轄權的國家在規定時間內大幅減少對伊朗原油的購買,則該外國金融機構的交易免受制裁。
美國制裁法律并未規定申請制裁例外的法定程序。新的制裁開始后,重大減少例外適用與主要依靠伊朗原油的國家,如中國、印度、日本、南韓、意大利、希臘、臺灣和土耳其,且交易必須符合下述兩個條件:(a)免受制裁的交易僅限于在被授予例外的國家與伊朗之間進行雙邊貨物或服務貿易的交易、或為該等雙邊貨物或服務貿易提供便利的交易,以及(b)要求因雙邊貿易而欠伊朗方的資金被存入被授予例外國家的銀行賬戶而非存入伊朗的銀行賬戶。
針對受制裁企業的 50%規則
根據美國財政部公布的指導性文件,任何由一個或多個受制裁實體(聯合)直接或間接持有總計50%或以上財產或財產利益的實體,均應被視為受制裁實體(“50%規則”),無論其是否被列入特別指定國民名單。50%規則適用于伊朗制裁?,F舉例說明:假設受制裁實體X持有A企業50%和B企業10%的股權,A企業持有B企業40%的股權,根據50%規則,B企業將自動被視為受制裁實體。這是因為受制裁實體X通過持有50%A企業的股權而被視為間接持有B企業40%的股權,加上其直接持有B企業10%的股權,受制裁實體X直接、間接持有B企業股權合計達到50%。
中國金融機構的對策
盡管美國對伊朗的經濟制裁通常僅限于美國龐大的金融市場和美國銀行或其他美國人的廣泛業務,但這并未妨礙美國經濟制裁在全球范圍內的適用和其有效性,尤其是在與貿易和其他制裁一起適用以及與聯合國、歐盟和其他國家的制裁進行協調時。在這種情況下,中國金融機構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中國金融機構要加強出口管制制度建設,以制度的形式對其美國制裁職能進行劃分,明確各職能部門的伊朗經濟制裁職責,切實建立全員、全流程的出口管制合規管理體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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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美國當地有經驗的合規官,在本地監管者的視角監督機構合規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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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對海外合規人員的培訓,聘請海外專業培訓機構定期對海外機構合規人員進行有效培訓,對伊朗經濟制裁法律法規、監管體系、調查機制進行深入和廣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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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合規人員業務素質,提升伊朗經濟制裁履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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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海外分支機構與總行之間的信息溝通與交流,將海外比較嚴格的監管政策和理念傳遞至總行,以降低與海外監管部門文化任職差異。
盡職調查至少包括以下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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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海外資產管理辦公室的特別指定國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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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相關交易方是否在美國制裁名單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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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相關交易方是否會因適用50%規則而自動被視為受制裁實體。
如果在制裁名單內,要避免和這樣的客戶開展業務。如業務所涉及交易方未受制裁,但涉及敏感國家,則在交易架構設計時,注意避免交易涉及美國因素,且交易不要用美元結算或計價,并應確認交易相關方不屬于美國人士。針對涉伊交易,有很多伊朗實體被美國列為制裁對象,向該等實體提供金融服務會違反美國制裁法,因此應盡量避免涉及伊朗受制裁行業的交易。同時,為符合伊朗經濟制裁的規定,各家銀行需要做額外的盡職調查,以確保自己不會經由殼公司或其他虛假實體不經意地與伊朗金融機構或伊朗政府發生交易。
為最大程度避免以及轉嫁制裁風險,可初步考慮采取以下幾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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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易合同中加入普遍適用的陳述和保證條款,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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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其自身以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實體均未受美國制裁,也不存在可能受到美國制裁的情形,并承諾其持續運營全面符合美國制裁的規定,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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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違反上述陳述與保證,應在第一時間通知中國相關金融機構,并配合采取一切止損措施,承擔中國相關金融機構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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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易合同的法律條款中加入違反美國制裁法律的責任,例如通過提前還款、非法化(Illegality)、違約事件、不可抗力和重大不利事件(MA)等條款,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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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可以應對伊朗所受美國制裁發生變化等情形的條款(包括恢復制裁、制裁成都進一步深化、制裁范圍進一步擴大等),以確保在美國制裁政策以及制裁情形發生變化時有充分的選擇權和靈活性。